监理应不应该对安全事故责任、该负多大责任?这个问题你怎么看?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谈谈。
我认为监理应该承担,虽然按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
但是,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
一、施工安全不可忽视。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是一个**整体,而施工安全对这一整体的影响甚大,施工安全不保,必将对项目的进度或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监理工程师要力求三目标的实现,必须在施工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在工程安全方面,监理也不能缺位。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按国际惯例和FIDIC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这里的“经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应该达到一定技术水平,能够对事前控制发挥积极作用,能够及时发现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缺陷,能够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工作,是主观意义上的缺位;如果做了工作,但没有发现隐患而发生了事故,是客观意义上的缺位。这两种缺位,监理工程师都应当承担责任。可以认为这种责任并非经济和刑事责任,主要是执业责任,**将对这种执业责任进行处罚,比如终身不准从事工程监理。
三、监理在工程中更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
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
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尽心尽力。现实需要就应该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