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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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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8
  • 公司地址: 贵州省 贵阳 南明区 花溪大道北段能辉大厦B座2201室
  • 姓名: 司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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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设置工程监理!

时间:2020-09-14点击次数:135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版本)


*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都要求强制实行监理制度(工程范围有**规定)


怎么实行,如何实行,其中都有说明:


*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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